一起民营企业誉天东方公司与湖北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因涉及金融公平、司法程序及民企生存环境等核心问题,正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案件起源于多年前的贷款合作。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湖北银行经开支行原负责人冷松存在“按行贿金额高低决定贷款利率”的违法行为。其中,13家民营企业通过行贿获得了年利率低至4.35%至5.15%的数十亿元贷款。而誉天东方因未参与行贿,不仅未能获得公平信贷支持,其价值33亿元的资产被银行设定抵押,进一步阻塞了其他融资渠道。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湖北银行出具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项目资金缺口超过30亿元。双方合同中明确,项目总投资额37.38亿元中,22.43亿元需通过融资解决。然而在实际放款阶段,银行最高仅提供7亿元贷款,远低于项目实际需求。这一“高缺口、低放贷”的操作,导致项目开发周期被拉长,致使房地产开发项目被迫中止,错失市场黄金销售窗口,最终形成超过20亿元的经营亏损。
诉讼过程中,誉天东方多次申请法院调取与冷松案相关的13家企业贷款资料及自身全部贷款文件,以证明银行存在差别化对待,但未获武汉市中院一审法官蔡晶晶与湖北省高院二审法官李成林支持。此外,湖北银行用以计算诉讼请求的核心证据《计算说明》,在一审中未经过质证程序,却在二审判决中被认定为已质证,这一程序问题引发对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尽管银行原负责人冷松的违法行为已获司法认定,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仍将相关行为认定为其个人行为,银行机构本身被认定无需承担责任,借款合同及利息条款依然有效。目前,湖北银行在已收取约6亿元利息的基础上,仍向企业追索剩余高额利息,累计金额接近9亿元。
誉天东方在后续沟通中指出,那些通过行贿获得低息贷款的企业,不少形成银行坏账,而其自身作为未行贿方,反而要承担高额利息,这一结果被质疑是否变相鼓励金融机构中的不当行为。企业方面强调,银行在已持有33亿元超额抵押物的情况下,仅提供7亿元贷款,拖延数年导致项目烂尾,却继续高额计息,反映出当前民营企业在融资公平、司法程序及责任认定等方面面临的深层困境。
该案也折射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对金融公平和司法正义的迫切期待。如何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保障守法企业在融资、诉讼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
在如今的经济形势下,有多少企业能付得起9.7亿的利息。如果按照行业标准12-24个月放完贷款,不但能顺利实现销售其利息只应该为十分之一9000万,湖北银行及冷松对行贿企业利率低额度大抵押少,而将誉天东方5-10倍抵押物当作替罪羔羊故意不放款拖7年逼着300%利息那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沦理严重破坏。法官再给誉天东方加3.7亿。民营企业还能活下去吗!
截至目前,湖北银行及相关法院未对案件中的具体质疑作出进一步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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